現代快報訊 明知購買的日本威士忌產自核輻射地區仍然購買," 知假買假 " 職業打假人十倍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年 2 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僅支持退還貨款請求,駁回十倍價款賠償請求,并將該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代快報記者 8 月 3 日了解到,南通中院二審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購買 " 問題 " 威士忌引訴訟
2021 年 3 月,廣州青年何某在南通市崇川區某酒吧購買了一瓶價格 5500 元的宮城峽十年威士忌酒,一瓶價格 2000 元的竹鶴威士忌酒,共計 7500 元。其所購宮城峽十年、竹鶴威士忌酒瓶標簽印刷的字體為日文,均無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
何某稱宮城峽十年威士忌酒和竹鶴威士忌酒無中文標簽,標簽的日文顯示是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東京都,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 ( 總局 2011 年第 44 號公告 ) 規定禁止從日本東京都等 12 個都縣進口食品。該酒吧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行政規定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何某于 2021 年 11 月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酒吧 " 退一賠十 "。
審理發現竟是 " 知假買假 "
崇川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近年來,何某以商家出售的日本酒沒有中文標識或來自核輻射地區為由,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等地提起索賠的案件達 200 件以上,均是要求商家退回價款并按價款十倍賠償。
鑒于何某在全國多次以類似情況提起 " 退一賠十 " 訴訟,承辦法官認為何某在本案中的購買行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以牟取高額賠償利益的逐利意圖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亦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故一審判決支持何某退還貨款請求,駁回其十倍價款賠償請求。一審判決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審理本案時,崇川法院發現該酒吧銷售的威士忌并非通過正規渠道進口,且產自日本核輻射地區,屬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列明的禁止地區,違反了我國食品進口的檢驗檢疫禁令,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而南通地區日料店、酒吧眾多,可能還存在類似情況,事關老百姓食品安全,故立即向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該線索。隨后,南通市監局對該酒吧立案調查,并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對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食品的專項檢查,對經營日本進口食品、酒品的數百家餐廳、酒吧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3 個,責令整改 2 家,立案查處 1 件。
" 司法與行政的互動攜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守護食品安全方面能發揮 1+1>2 的效果 "。崇川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陸俊介紹,在狠抓執法辦案的同時,該院積極探索延伸審判職能,在社會治理薄弱環節靶向發力,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幸福生活作出積極貢獻。
法官說法: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吳陳根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由此可見,該法律所保護的對象是 " 為生活消費需要 " 的消費者,而不包括為生產經營或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個人或組織。根據何某多次以消費者維權名義進行訴訟的檢索材料,以及何某同時就其他商品的類似問題向本院起訴 " 退一賠十 ",可見,何某的購買行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其利用法律規定以謀取高額賠償利益的逐利意圖明顯。
綜合案件事實,可以認定何某在明知案涉日本酒無中文標識或中文說明的情況下而購買,其以獲取懲罰性賠償為牟利目的的購買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法定范圍不符,亦與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及立法精神相違背。故何某要求酒吧支付其 10 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訊員 湯天維 楊佳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邵倩倩)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9ef069e780bf92c001d60






川公網安備51012402001058號